焦作市资助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5〕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老龄部门负责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奖励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承担市本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奖励补贴;市城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奖励补贴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县(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奖励补贴资金由县(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条 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未设置就(配)餐、日间休息等功能的不享受补贴,办公室、库房等辅助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所不计入补贴面积。
第五条 已运营且未享受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新建机构享受补贴。
第六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招呼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选址应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方便老年人生活、出行,可依托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原则上设在三楼以下。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符合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
社区老年人口分别在500人以下、501-1000人和1001人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用房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300平方米和400平方米。
(一)内部设施。基本设有“六室一站”。
1.娱乐活动室。配有麻将、棋牌、乐器、电视机等老年人喜爱的娱乐工具及相应的文体活动设备,活动设备不少于4种。
2.书画阅览(网络)室。配备有报刊、图书、电脑和老年人书画用桌椅。
3.日间休息室。配4张(含)以上床位供老年人休息。
4.就餐室(含厨房或配餐间)。厨房要有必要的消防和消毒设备,有就(配)餐设施,可供老年人就餐,也可采取集约服务方式,设立送餐点,为居家老人送餐。
5.健身康复室。配有老年人健身康复器材不少于5种。
6.医疗保健室(含医疗康复和心理疏导)。配有基本的医疗设备和常用药品,也可就近依托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卫生机构挂牌服务。
7.老年志愿者服务站。建立老年志愿者数据库,每站有本社区老年志愿者5名以上,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为老服务,评估服务效果质量。
(二)室内装饰。室内装修要符合“无障碍”要求,楼梯要尽量平缓,墙壁要安装扶手,地面要保证防滑,室内家具和设备要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等。
第四章 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所)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补贴。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10万元。
接受补贴资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的,由民政部门收回建设补贴。
第十三条 运营补贴。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等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第十四条 奖励补贴。对管理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补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的,应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报老龄部门备案。
(二)街道、社区建设运营或同社会力量合作的,须经辖区街道批准,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老龄部门备案。
(三)正常开业运营三个月以上。
(四)符合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住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场地)。
(五)正在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建、扩建,应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老龄部门备案,且符合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否则不予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运营补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通过民政、老龄部门评审检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达标合格。
(二)养老服务机构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以及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不超过3次。
(三)具备就(配)餐、日间休息、文化娱乐等功能。
第七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补贴
(一)申报
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向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1.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2.街道、社区建设运营或联合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街道同意建设运营的文件原件、复印件,街道、社区联合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提供合作协议。
3.《焦作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报表》。
(二)审核
1.县(市)民政部门收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老龄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按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2.市城区民政部门收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老龄部门进行初审,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焦作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报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审核、公示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民政和老龄部门,由其拨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3.市本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审核、公示后直接拨付。
4.当年新增的面积,从正式运营3个月以后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运营补贴
(一)申报
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向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县(市)民政部门收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老龄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按标准给予补贴。
2.市城区民政部门收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老龄部门进行初审,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焦作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报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审核、公示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民政和老龄部门,由其拨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3.市本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审核、公示后直接拨付。
4.当年新增的面积,从正式运营3个月以后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奖励补贴
(一)申报
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向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焦作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报表》;
省级以上获奖文件、荣誉证书(奖牌、奖杯)的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获得荣誉的材料。
(二)审核
1.县(市)民政部门收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老龄部门审核、公示后,按标准给予补贴。
2.市城区民政部门收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老龄部门进行初审,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焦作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奖励补贴申报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审核、公示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民政和老龄部门,由其拨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3.市本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奖励补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审核、公示后,直接拨付。
第八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的建设、运营、奖励补贴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设施改造、改善机构设施环境、老人生活以及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等。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的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的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虚报、冒领财政资助金等违法行为的,停止发放资助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焦作市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报表
2.焦作市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报表
3.焦作市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奖励补贴申报表
4.焦作市(XX县市)资助社会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公示
焦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 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