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教师职业道德二十不准
教育局 2015-05-20

  一、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不准旷工、旷课、迟到、早退、擅自调课及无准备、无教案上课。
  四、不准工作时间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
  五、不准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敷衍塞责。
  六、不准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七、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八、不准违反规定为学生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九、不准私自办班、私自到各种办学机构兼职和从事有偿家教。
  十、不准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进入学校。
  十一、不准工作期间饮酒。
  十二、不准在教室吸烟、将手机带入教室,接打电话。
  十三、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十四、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十五、不准歧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十六、不准接受家长宴请、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七、不准诋毁中伤同事。
  十八、不准因个人情绪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十九、不准在评优评先、评职晋级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十、不准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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