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文〔2018〕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山阳区李河-墙北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7日
2018年山阳区李河-墙北城中村改造征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墙北村、李河村是2018年省定山阳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城中村)三年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安置的原则,结合山阳区实际,设置李河-墙北集中安置区,主要用于墙北村城中村改造、李河村城中村改造和中原路黑臭水体改造征迁群众集中安置。共涉及征迁户数2762户,征迁人口10880人,征迁面积1050200㎡,需建设安置房面积964760㎡(不含宅基地未盖部分),商业门面房面积20200㎡(拆迁补偿)。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
(四)《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14号)。
(五)《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城中村)三年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121号)。
(六)《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焦政文〔2014〕8号)。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各村基本情况
1.墙北村位于新城街道办事处,征收范围为中原路两侧、南水北调河西、解放路两侧,总户数947户,总人口3600人,征迁面积427200㎡,需建设安置房341760㎡。沿解放路两侧门面房拆迁,需安置商业面积16000㎡。
2.李河村位于中星街道办事处,征收范围为庙河村以东、李贵作村以西、焦辉路以南、解放路以北,总户数1620户,总人口6500人,征迁面积560000㎡,需建设安置房面积560000㎡。沿金山路两侧门面房拆迁,需安置商业面积4200㎡。改造项目分两期进行。
3.中原路黑臭水体征迁总户数195户,人口780人,征迁面积63000㎡。
(二)安置点选址
根据“政府主导,集中安置”的原则,山阳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李河-墙北集中安置区拟选定五块地用于安置。
1.位于山阳区检察院东、中原路西、凤翔路南、解放路北三块地,占地263.19亩。
2.位于山阳区检察院东、中原路西、凤翔路北、纬北路南,占地100.5亩。
3.位于金山路东、墙北安置地块西、凤翔路南、解放路北,占地90.86亩。
上述五块地共计占地454.55亩,项目建设用地按挂牌出让手续办理。
三、安置房建设
(一)安置户型。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由村民选择确定户型、面积。
(二)规划建设标准。安置户型经村民协商确定后,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合理配建幼儿园、中小学、商业便民市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体活动、管理服务等公共设施,消防安全、停车场(位)、道路绿化、建筑防震、节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规划社区做到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基础设施、生产就业项目四配套,垃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为村民创建质量优良、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经济适用的绿色新型智慧城市社区。
(三)入住条件
1.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线路入户;
2.社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设计、建设、竣工使用,内部道路景观绿化同步完成。
四、土地征收补偿
(一)依据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改造村的土地征收补偿。
(二)土地征收补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国土部门将拟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2.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土部门及时核算补偿费用,财政部门按时将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办事处和村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兑付。
4.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兑付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应督促村民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觉清理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土地补偿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四)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焦政文〔2014〕8号规定执行。
(五)在征地通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山阳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按照合法宅基地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进行1:1安置。
合法宅基地及房屋面积以住户不动产登记证所登记面积为准,没有不动产登记证的必须由国土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与经招标确定的丈量公司共同确定。
住房为多层合法产权楼房的,按照应征收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面积)给予1:1补偿。
(二)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现有合法宅基地内二层以下(含二层)未盖满部分,在补缴建房成本(280元/㎡)后视同盖满予以安置。
(三)对于私占集体土地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等设施和合法宅基地上三层及以上建(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可根据结构类型,给予拆工费补助:
1.第3层砖混结构有人居住的房屋并同时具备:有门窗、有水电、室内粉刷、地面硬化、有屋顶等5项条件的,拆工费补助280元/平方米;以上5项条件只具备其中3项的,拆工费补助230元/平方米;以上5项条件只具备其中2项的,拆工费补助180元/平方米。
2.第4层砖混结构房屋按照第3层相应标准80%执行。
3.第5层砖混结构房屋按照第3层相应标准50%执行。
4.全封闭彩钢瓦房拆工费补助80元/平方米。
5.半封闭彩钢瓦房拆工费补助60元/平方米。
6.敞开式彩钢瓦房拆工费补助40元/平方米。
(四)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被征收房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执行。
(五)奖金规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居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结合各村户数给予每户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村指挥部制定。奖金发放总金额如果超过每户10000元的限额,超出部分由所在村委会负担。
(六)搬迁费补助。按照合法宅基地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21元/㎡标准一次性计发。
(七)过渡费补助。按照安置房面积以5元/㎡/月,从房屋拆除时开始计发,直至交房时截止。
(八)安置面积补差。征迁居民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最高差额不得超过10㎡),按补偿价给予返还;征迁居民所选安置房面积的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最高差额不得超过10㎡),安置户型单套面积选择根据就近上靠原则,上靠户型总面积小于5㎡以内部分给付成本价,超出5㎡部分按照市场价予以结算。
六、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一)街道办事处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和正式安置后的就业、就学、就医、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二)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补偿、奖励要及时足额到位。
(三)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如本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政府应优先解决。
七、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3.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