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农业农村〔2024〕37号
中星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办事处、局属各科室:
现将《山阳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6日
山阳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2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主要包括农田灌溉工程、排水工程以及配套的高低压电力设施等。管护是指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管护主体应对农田水利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设施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设施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日常维护所不能解决的设施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进行管护。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理顺“区抓总、乡维修、村管护”建后管理机制,层层压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实现“五有三确保”,即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考核,确保设施管用、确保群众满意、确保长期受益。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
第五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标准:
(一)机井、泵站、水泵、小型集雨工程、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灌溉沟渠、桥、涵、闸等农田水利设施完好,满足设计和生产需要,使用正常,排水沟渠(管道)通畅、无杂物。
(二)高低压电力线路及相关设备配套完整,安装规范,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正常。
第六条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期限: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期限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相同。工程设计中未明确使用年限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因各种原因工程未达使用年限报废的,终止管护责任。
第三章 管护机制、人员及模式
第七条 进一步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项目设施产权原则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街道办事处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第九条 落实“一长两员”机制。“一长”即“井长”,村党支部书记(党委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两员”即管护员和维修员。村级要合理安排若干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公益岗安排,管护员由街道办事处农办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维修人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由街道办事处农办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第十条 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应经常对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设施损毁。发现损毁的,立即向井长和管护主体报告,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依法依规责令修复或赔偿。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设施特点,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管护模式,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模式为主体,农民用水组织管护模式、新型经营主体管护模式、重点设施购买保险管护模式等为补充的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体系。也可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应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书,指导乡村建立完善的管护制度,制定设施建后管护督察计划,定期开展督察。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委会或其他管护主体签订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为全区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要设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热线与问题监督举报热线,确保第一时间接收并处理村民的报修与投诉。要建立问题处理跟踪机制,建立问题台账,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