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力量兴办(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5〕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已领取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变更法人或机构名称的,不再享受建设补贴;已领取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如择址另建或原址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贴时,不包括原床位数。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市本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城区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县(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由县(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
“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经民政、财政部门确认,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政府建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也纳入资助范围。
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建设补贴。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所用房屋是自建房的每张床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分4年平均发放);所用房屋是租用房且租期满5年的每张床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1500元(分5年平均发放)。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床位用途或养老机构性质的,由民政部门收回建设补贴,上交同级财政。改扩建房屋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八条 床位运营补贴。按照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80元,失能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第九条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对服务满6个月且取得养老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岗位补贴。
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的护理人员按照护理职业资格等级享受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不再享受护理岗位津贴。
第十条 奖励补贴。对管理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补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常开业运营一年以上。
(二)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进行改建、扩建,经民政、住建、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批,私自改建、扩建的,不给予建设补贴)。
(三)通过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的评审检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达标合格的养老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床位运营补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的评审检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达标合格的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等安全事故以及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不超过3次。
(三)同入住老人签订《入住协议》,并办理养老机构责任险等。
(四)纳入床位运营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以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时间为起始点。
“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按照合同签订之日为起始点。
按照入住焦作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数,且连续入住满3个月以上核准床位数。入住老人当月入住满15天的,按整月计算;不满15天的,当月不计算在内。
(六)申请失能、半失能床位运营补贴应提供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评估报告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同养老机构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护理职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满6个月以上。
(三)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不超过3次,本人当年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补贴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以上资料1式3份)。
(二)审核
1.县(市)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填写《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经公示后,按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2.市城区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市城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民政部门,由其向养老机构拨付。
3.市本级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后,直接拨付。
4.当年新增的床位,从次年开始给予建设补贴。
第十五条 床位运营补贴
(一)申报
1.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按月向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
市城区民政、财政部门对《焦作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核实后,还应当每季度将月统计表报送焦作市民政局。
2.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1式3份)。
(二)审核
1.县(市)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按标准给予补贴。
2.市城区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市城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民政部门,由其向养老机构拨付。
3.市本级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审核、公示后,直接拨付。
第十六条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一)申报
1.养老机构应当按月向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月统计表》;
市城区民政、财政部门对《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月统计表》核实后,每季度将月统计表报送焦作市民政局。
2.养老机构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1式3份)。
(二)审核
1.县(市)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按标准给予补贴。
2.市城区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市城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焦作市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审批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民政部门,由其向养老机构拨付。
3.市本级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的岗位补贴,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审核、公示后,直接拨付。
第十七条 奖励补贴
(一)申报
1.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荣获省级以上荣誉的文件、荣誉证书(奖牌、奖杯)的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获得荣誉的材料;报送《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审核
1.县(市)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按标准给予补贴。
2.市城区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市城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民政部门,由其向养老机构拨付。
3.市本级养老机构的奖励补贴,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审核、公示后,直接拨付。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享受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奖励补贴优先用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设施改造,用于改善机构设施环境和入住老人生活,可用于办理养老机构责任险或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九条 受资助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十条 受资助养老机构或相关人员有虚报、冒领财政资助金等违法行为的,停止发放资助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1.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
3.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
4.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
5.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6.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
7.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8.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审批表
9.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月统计表
10.焦作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奖励补贴申报表
11.焦作市资助社会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公示
焦作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