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3-05-12 17:05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农(诊疗)罚决〔2023〕1号


  当事人:宠康动物诊所

  负责人:屈应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811MA9KXE5L3J

  住址: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建行家属院1号楼101号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18日下午3时,山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秦晓晨、赵志德、郭学斌来到焦东南路建行北50米的宠康动物诊所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调查。该店坐西向东,门口悬挂“宠康动物诊所”字样标牌,店内悬挂有工商营业执照,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面积60平方左右,货品架陈设有宠用狗绳、浴液、犬粮、宠用保健品等一些宠物用品,墙上悬挂有宠物诊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设置有诊疗区、手术室、药房、仓库,诊疗区内有输液架及宠物输液台;手术室内有无影灯、手术床;药房货柜上有若干宠物用药;仓库内堆放有杂物。检查人员在药房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痕迹的宠用地塞米松磷酸注射液1盒、维生素B6注射液1盒、咳必清1盒、头孢羟氨苄片1盒、盐酸林可美素注射液1盒、恩诺沙星注射液1盒、双黄连注射液1盒、注射用重组犬α干扰素1盒及已出具的标头为昌顺宠物诊所的兽医处方签5份,其中包含为举报人开出的2份处方签。执法人员对室内陈设、环境及相关药品进行了拍照,取得现场勘验照片2张,对发现的5份兽医处方签进行了复印取证。经领导审批,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立案调查。

  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宠康动物诊所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取得当事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应举报人要求,宠康动物诊所退还举报人诊费270元,举报人提供付款记录2份、收款记录1份。4月21日对宠康动物诊所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处方笺、询问笔录证明宠康动物诊所存在动物诊疗行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宠康动物诊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事实;屈应科的身份证复制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宠康动物诊所为个体经营户,屈应科为宠康动物诊所负责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处方签及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宠康动物诊所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总计所得叁佰柒拾伍元,举报人收款证明、收款记录证明宠康动物诊所退还举报人贰佰柒拾元,宠康动物诊所有违法所得为壹佰零伍元。综合上述证据,证明了宠康动物诊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有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元的事实。

  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对宠康动物诊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农(诊疗)告〔2023〕1号),并告知了负责人屈应科自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负责人屈应科于2023年4月24日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陈述申辩笔录上写明了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放弃申诉申辩权利,并且签字按手印。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二(1):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为轻微违法行为,认定宠康动物诊所的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等次。

  本机关认为:宠康动物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二(1):“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元。

  2.罚款叁仟伍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账号:41800230101801007138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