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1 17:49 信息来源:区人社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原国家人事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下发了《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山阳区人社局下发了《山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焦作市人事局<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山人劳社〔2008〕50号)。
  实施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附件:1、《山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焦作市人事局<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山人劳社〔2008〕50号)
  2、《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
                                    
                          山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1日

 

 

附件1


                     焦作市山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山人劳社〔2008〕50号
                                                                                                                    

  山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焦作市人事局《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市人事局《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焦 作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焦人〔2008〕19号
                                                            

           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2008年2月25日,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发布施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3月7日,省人事厅豫人〔2008〕31号予以转发。为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请有关单位严格贯彻执行上述实施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施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
  享受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休息权利。施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对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12月,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精神。原国家人事部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为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提供了依据。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施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依法办事,积极实施,切实保障职工依法休假权利得到落实。
统筹安排,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每个工作人员都能依法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并依法支付其年休假工作报酬。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并鼓励支持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休假。工作人员应树立正确的休假观念,依法休假,不断增强身体素质。
加强监督,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本地各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责令其限制改正,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位。
   
  附件:《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31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事厅文件

                                 豫人〔2008〕31号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豫人〔2009〕2号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委组织部、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8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工作人员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备案表》。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切实保证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 ,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船员带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四、加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员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批。报批时,需携带《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
   各省辖市可参照上述办法自行确定。
   3、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工资统发审批程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发放。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将年休假制度的有关文件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确保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国家和本《通知》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三)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据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