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08-09-29 08:31 信息来源:政府办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区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促进本区形成指挥统一、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行动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河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2.2 应急工作实际
自然灾害。山阳区位于焦作市中心城区东北部,属海河流域,北部为太行山区,南部为黄沁冲击平原,全区地势北高南低。北部山区海拔高度在140—1300m之间,地貌复杂,地势起伏较大,自北向南由中高山逐步过渡到低山、丘陵,地形破碎,山势陡峻。南部由太行山倾斜平原、黄沁河冲积平原及交接洼地组成,地势平坦,人口稠密,为山丘区洪水承泄区。我区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内降雨时空分布不均,6—9月降雨量约占全年降雨量的60—70%。一般情况下北部降雨偏多,南部平原降雨偏少。我区是豫北地区重点森林火险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较大。北部山区、矿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区塌陷等地质灾害。
事故灾害。我区是豫西北、晋东南的交通枢纽,是晋煤外运的主要通道,境内铁路、公路四通八达,人流、车流、物流量大,交通事故频发;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等也时有发生,防范任务繁重。
公共卫生事件。我区鼠疫、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社会安全事件。我区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任务艰巨,外来人口逐步增多,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同时,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较多。重大刑事案件、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较重。
1.3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险情或垮坝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聚集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4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国务院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2 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省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3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5 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本区辖区外,但对本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5.2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各单位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6.2 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6.3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区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6.4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6.5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处置。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区直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为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和人武部主要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单位: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委、建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信访局、环保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安监局、畜牧局、人防办、工商局、消防大队及其它有关单位。
2.1.2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和终止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区应急委领导职责:区应急委主任主持和领导区应急委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
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2.3 日常工作机构
2.3.1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具体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承担。其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区应急委有关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将区应急委、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承担区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
2.3.2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3.3 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区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科技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区安监局、商务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分局、发改委、建委、教育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农牧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2.4 专家组
区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设立的专家组组成,各专项应急预案设立的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区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区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驻区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监测和收集
3.1.1科技、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卫生、公安、消防、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农牧、信访等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建设档案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历年和实时的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信息资料;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1.2 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2 信息共享
3.2.1 区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山阳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各职能部门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山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区应急信息系统)。
3.2.2 各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统一通过区应急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3.3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19、122、120等常用电话,或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或上级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应急办直至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3.5  区、街道办事处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告电话。山阳区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电话号码为:110。
3.4 信息处理
3.4.1 区应急办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3.4.2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区应急办。
3.4.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辖区外的,由区应急办报经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同意后,上报市政府。
3.4.4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区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4 预警
4.1 预警及预警级别
4.1.1 区人民政府根据报告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和预警的方式方法,由区各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4.1.2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4.2.1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收到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对预警级别进行研判。若属于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则上报有关部门进行研判。
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经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公告,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较重级别、严重级别、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区应急委及时上报。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4.2.2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3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4 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警报器发布,也可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启动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请求支援;影响市内其他区(市)的,及时通报相关区(市)政府;影响邻市的,请示市政府或其应急工作机构同意,及时通报邻市相关区(市)政府。
5.2 处置程序
5.2.1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区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区应急办及时向区政府和相关专项指挥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区政府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配所需应急资源。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方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多级联动;
(4)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名称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
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区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报告,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应急处置组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区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
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人
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理,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
医疗救护和
卫生防疫组
卫生局负责人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
区、事发地领导和区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
区、事发地政府负责人
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和区应急办
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
区、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
区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6)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2.2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5.2.2.1 先期处置
(1)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2)有关专项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专项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汇总后报告区应急委。
5.2.2.2 现场处置
(1)区应急委对接报信息作出研判,提出启动本预案或专项预案并成立区较大事件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2)预案启动,区应急办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领导和事发地政府、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或者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牵头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山阳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区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区应急委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应急办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地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情况报告;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建议;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如果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涉外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2.2.3 扩大应急
(1)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
(2)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区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3)当事态特别严重,区内已难以控制、需报请市政府协助处置的,由区应急委决定,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告。
5.2.2.4 新闻报道
区应急办负责统一发布较大事件相关信息,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5.2.2.5 应急结束
(1)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区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经区应急委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随之解散,由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继续完成善后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安置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社会后果,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或监控。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等),由事发地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对潜在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 补偿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对征收单位或个人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6.1.4 恢复重建
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民政、农业、水利、卫生、林业、安监、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6.2.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3 法律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认为解决不合理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6.2.4 社会心理救助
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必要时开展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6.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6.4 调查总结
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拟定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引发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完善防范和改进措施的建议等。区应急委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
7.1.2 公安分局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专业队伍;安监局负责组建训练矿山救护队伍和防化专业队伍;消防大队负责组建训练消防专业队伍;建委负责组建训练建筑抢险和自来水、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林业局负责组建训练森林消防和治安专业队伍;水利局负责训练群众骨干抗洪抢险队伍;卫生局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及防疫专业队伍;电业局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专业队伍;质监局负责组建训练特种设备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科技局负责组建训练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交通局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各通信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各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队伍。
7.1.3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7.1.4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队伍的实施。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完善相应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1 各通信部门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指导、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在全区建成反应快速、灵活机动、性能稳定、使用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通信保障专业队伍要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路由进行迂回调度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畅通。
7.2.2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传输网络,建设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7.3 城市生命线保障
区城建局、商务局等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电、用水。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区卫生局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设备、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 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区、街道两级急救网络的整合。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救治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7.4.3 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灾区疫病控制工作;畜牧部门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5 避难场所保障
区发改委、城建局、国土资源局、人防办、科技局加强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积极改造公园、广场、街头小游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应急标志、备用取水点、医疗救护点等配套设施,形成新的避难场所。有关单位负责制订重点场所人员避难疏散方案。
7.6 资金和物资保障
7.6.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7.6.2 区、街道两级政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商务、民政、粮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7.6.3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其他区市物资调剂渠道,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7.6.4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7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道路畅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交通局在客运站场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7.8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会同驻区部队负责应急治安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9 数据库建设保障
区城建局、安监局、水利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功能、性能和状态。对数据库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区应急办。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7.11.1 区政府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传输系统和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结合实施政府上网、电子政务工作,构建统一的、一网多用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7.11.2 区科技局会同大专院校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处置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7.12 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气象部门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7.13 经济运行安全保障
区发改委负责处置因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包括对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分析;对散布虚假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的打击惩处;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调控手段,保证经济安全健康运行。
8 宣传、培训和教育
8.1 宣传教育
8.1.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承受能力。
8.1.2 各级政府应根据各灾种实际特点,建立各灾种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危机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区应急办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
教育系统应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培训
8.2.1 党校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人事劳动、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举行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8.2.2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9 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严防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献力,贡献突出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山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9.2.2 各专项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及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已制定的专项预案参照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9.2.3 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的总体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9.2.4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9.3 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9.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山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10.2 山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0.3 山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流程图
10.4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10.5 名词解释
10.6 规范文本格式
10.7 山阳区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预案目录
 
 
 
 
附件4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
(一)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是指省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
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较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局部受淹;
3.洪水造成地方铁路、地方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多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是指辖区内小部分区域受灾,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
(二)气象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市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
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雪灾、沙尘暴、雷雨大风等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等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
1.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雪灾、沙尘暴、雷雨大风等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等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在本市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在省内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5.0级以上地震;
2.其他地区5.5级以上地震;
3.周边邻近我市发生6.0级以上并对我市造成破坏的地震;
4.市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3.0—5.0级地震;
2.市内其他地区4.0—5.5级地震;
3.周边邻近我市发生5.0—6.0级并对我市造成破坏的地震;
4.市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较大级别以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特大型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大型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中型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小型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是指成灾面积在10万公顷以上,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或新传入对农业、林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世界性检疫对象,如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有害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蛀干类害虫、松材线虫等成灾面积在4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并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杨树病害、蛀干类害虫、松材线虫病等较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较大威胁,具有一定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和重点防护林区,或者位于与外省交界地区、外地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5.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6.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0—100公顷的火灾;
2.需要省政府及其厅局、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辖区外火场距我市界森林较近造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4.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连续燃烧24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6.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旅游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发生受害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
(一)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的事件,因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
4.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7.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8.急需国务院出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特大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险情;
2.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5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3—9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20—49人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部分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5.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下;受灾30户以下;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
6.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事故;
7.急需省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较大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因地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区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露事故;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以上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重大核事件和核设施事故;
7.核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撒、漏、丢失或超剂量照射等重大辐射事故;
8.周边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9.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0.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11.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者影响区级以上城镇水源地正常取水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较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泄露事故;
5.急需省政府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进口再生原料环保超标较重和进口货物核辐射超标较重事件;
7.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一)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特大传染病疫情
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影响大,涉及范围广、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病多例,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区(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5.发生西尼罗病、人克—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者天花、脊髓灰质炎等已消灭的传染病;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多人患病,体征相似且原因不明的疫情;
8.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9.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严重群体不良反应并出现人员死亡的事件。
11.其他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传染病疫情。
较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疑似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有病例发生,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2倍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事件;
5.周边地、市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其他危害较重、有一定影响的传染病疫情;
7.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一般传染病疫情
一般传染病疫情是指上述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传染病疫情。
(二)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情和国家规定的一类动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动植物疫情。
重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病,全省在10日内有10个以上疫情区或者5个以上连片疫情区或者2个以上毗邻疫情省辖市的事件;
2.在进境口岸截获到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省发生特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省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通过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的动物发生大面积死亡且原因不明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较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植物检疫对象,并对本市植物安全有较大威胁或破坏的植物疫情;
2.在入境口岸截获到的较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地、市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其他对群众生命健康威胁较大,或可能对农林业生产构成较大威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一般动植物疫情
一般动植物疫情是指上述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动植物疫情。
(三)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重、特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30%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或超过本省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
2.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3.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4.一次发生5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较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一次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3—9例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一次发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职业病,或者较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4.对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威胁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四、公共安全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
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1.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
2.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4小时以上;阻断城市交通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运、停工事件;在机场聚众闹事,严重危及飞行安全或造成航班大面积延误的事件;
4.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违法集体上访事件;
5.学校发生的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聚集,或者有可能走出校门的事件;
6.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7.涉及省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
1.冲击、围攻乡镇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2.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或者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运、停工事件;
3.参与人数较多,有一定影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4.参与人数较多,或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5.涉及辖区外宗教组织背景的较大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对民族团结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对经济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二)刑事案件
重、特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5.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案件;
6.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7.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民用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案件;
8.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9.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案件;
10.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11.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2.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13.非法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幼苗达5万株以上的案件;
14.非法侵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达到500亩以上,其他林地达土000亩以上的案件;
15.武装贩毒或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等)案件;
16.涉及多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偷渡案件;
17.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8.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9.在省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20.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3—4人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毒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2人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较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和投毒案件;
2.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3.抢劫现金20—5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200万元,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或者盗窃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300万元,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30万元的案件;
4.危害性较大的放射性材料或一定数量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案件;
6.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7.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较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8.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较大案件;
9.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10.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偷渡案件;
11.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12.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3.在辖区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较大刑事案件;
14.其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刑事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1.本市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国外、境外公职人员、军人或安保人员非法入境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本市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劫持人质恐怖事件;
2.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3.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
4.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附件5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对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
总体应急预案:指国家或者某个地区、部门、单位为应对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综合性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指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责分工为应对某类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通常作为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有时也称为分预案。

报警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报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应急
处理
措施
建议
 
 
 
 
 
 
 
 
 
应急处置: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措施。

专项指挥部: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

报告单位:        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件类型及可能级别:
事件发生时间:
事件发生地点及影响范围: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受威胁人群和财产情况:
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件
发展
趋势
预测
 
 
 
 
应急
处理
措施
建议
 
 
 
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对有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
山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   号的预警公告
 
 
 
 
 
 
 
 
 
 (内容包括: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            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批准机关)。
 
                  (发布机关)
                 年 月  日
 
 
 
 
 
 
 
 
等机构。

应急工作机构: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
监测:指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观测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评估预测的过程。
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指对本地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单独或与其它因素一起可能引起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各种类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本地区可能、正在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和泼及范围可能扩大的有关情况;其他地区可能、正在或者已经发生的,并可能会对本地区的生命财产、生态环境、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其它地区可能、正在或者已经发生的,由于本地区具备与其他地区相似的环境、因素等情况,本地区也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等。
预警:指根据监测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相关应急措施建议。
应急状态:指为应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在某个地区或者全市范围内,政府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在一段时间内依据非常态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采取的有关措施和所呈现的状态。
先期处置:指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专项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保障:指为保障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项保证措施。一般按功能分为:人力、财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讯与信息、公共设施、社会沟通、技术支撑以及其他保障。
应急联动: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联合行动,必要时,与军队、武警部队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机制。
扩大应急:指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影响程度、范围有扩大趋势时,为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应急委员会等机构或者单位通过采取进一步有力措施、请求支援等方式,以尽快使受影响地域、领域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各种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的总称。
次生、衍生事件:是指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其他事件。
耦合事件: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发生的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突发公共事件。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所采取的一系列善后处理行动。
附件6
(1)山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接警记录表格式
山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接警记录表格式
(2)山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格式
山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格式
(3)山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格式
附件7
山阳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一、自然灾害类
1.《山阳区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2.《山阳区抗旱减灾应急预案》;
3.《山阳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4.《山阳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山阳区森林火灾抢险应急预案》;
6.《山阳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7.《山阳区防洪应急预案》;
8.《山阳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二、事故灾难类
9.《山阳区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
10.《山阳区电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山阳区消防大队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预案
12.《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山阳区突发人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14.《山阳区救灾防病应急预案》;
15.《山阳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
16.《山阳区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17.《山阳区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8.《山阳区金融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9.《山阳区监狱劳教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