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山政〔2022〕2号)
索引号:。 发布日期:2022-04-12 16:56 信息来源:司法局


山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取消区直部门各类证明事项5项,保留17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对因群众在山阳区以外地区办事而需我区出具证明事项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设或调整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附件:1.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02246

附件1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资信证明

山阳区卫健委

银行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无需提供

2

灵活就业证明

山阳区人社局

灵活就业人员所属村(居)委会

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登记就业、失业信息时进行网上备案

3

随迁子女借读证明

山阳区教育局

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借读

无需提供

4

无犯罪记录证明

山阳区教育局

公安部门

办理办学许可证

个人承诺制

5

房屋质量认定

山阳区教育局

房屋质量鉴定部门

办理办学许可证

部门核查


附件2

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1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社区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


2

经营人员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政府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3

清税证明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第七条

山阳区市场监管局

山阳区税务局

证明企业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4

注销公告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第八条

山阳区市场监管局

全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

公告企业注销


5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山阳区卫健委

房管部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6

亲属关系证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54号)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山阳区人社局

工商职工或已故职工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劳动能力鉴定2.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证明的,无需提供

7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山阳区人社局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8

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山阳区教育局

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办学许可


9

消防认定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第十一条

山阳区教育局

住建部门

办理办学许可


10

经济状况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2012年124号)第九条;《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山阳区司法局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有关单位

申请法律援助

已有相关贫困证明的无需提供

11

“三清”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年第134号)第二十条

山阳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初审

“三清”是指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开办资金变更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山阳区民政局

教育、卫生、文体、民宗、民政等部门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3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名称变更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山阳区民政局

教育、卫生、文体、民宗、民政等部门

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4

收养人情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第五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第五条;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第四章

山阳区民政局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 、银行

办理收养登记


15

送养人情况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第六条

山阳区民政局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法院、公安机关、计生部门、公证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办理收养登记


16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焦作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

山阳区民政局

涉及的相关单位

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7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焦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焦民20207号)第十三条

山阳区民政局

涉及的相关单位

办理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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