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焦政办〔2011〕64号
索引号:H0HH001-2101-2015-0005 发布日期:2015-03-30 11:19 信息来源: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四日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管理,规范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发布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焦作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中心)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更新,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自采、自编信息的保密审查。市公安局、市国家保密局依法对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不得发布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级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的信息。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信息,保密审查由报送单位负责:

    1.一级审核。报送单位的信息报送人员负责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发布信息的保密性、规范性、文本准确性进行审核。

    2.二级审核。报送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对信息报送人员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并签发审核意见。

    3.三级审核。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二级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信息或不能作出准确判断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发审核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均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系统进行信息报送,并注明报送人、审核同意人姓名。对于重要信息,在向市政府信息中心报送电子文本的同时,应将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审核意见一并报送。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保密审查,实行以下办法:

    1.“政府文库”栏目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

    2.“政务督查”栏目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3.市政府网站转载信息,由市政府信息中心专职管理人员提出拟发意见,交网站管理科科长进行审核,必要时报分管副主任签署审核意见。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报送、发布和审核工作。对所有签批的上网信息及资料,应建立专门文档,由专人负责管理,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缺漏和遗失。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用户名、用户密码不得随意转告他人。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上网报送或发布信息。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如在网站上发现信息泄密或存在不宜公开的信息,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和安全、保密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信息报送人员的保密教育,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信息报送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