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焦政办〔2011〕25号
索引号:H0HH001-2101-2015-0004 发布日期:2015-03-30 11:17 信息来源: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0〕12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也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是对我市档案部门2002年以来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延续和深化。
    全市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建设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在本单位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共建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办理查阅中心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指导,实施单位具体承办,共建单位做好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等日常保障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管理
    焦作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挂“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牌子,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统一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帮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场地建设、办公设施配置、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一)办公设施。要开辟相对独立的场所,确保一定的办公面积。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坐席,配置必要的办公家具;建设顺畅快捷的网络环境,配备一定数量的电脑、触摸屏、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
    (二)人员经费。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中心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有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查阅服务。
    (三)工作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政府信息的接收、管理、查阅利用、收费、登记备案等工作,为公众查阅、索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同时,要定期对政府部门应提供的政府信息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利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
    三、密切协作,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政府各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共建单位,要加强协同协作,及时主动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日常工作。列入首批向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报送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见附件1),要尽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提供工作,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手机号码、电子信箱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今后,各单位联系人变更时应及时告知查阅中心。
    各单位新生成或者变更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类信息,各单位要抓紧整理,于2011年5月20日前提供给查阅中心。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各单位收到查阅中心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查阅中心负责人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加强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发挥实效。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主动、及时、完整地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查阅中心公开政府信息的有效利用。各级各部门要将向查阅中心提供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一项内容。查阅中心对各单位提供政府信息情况和公众查阅利用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分析,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建设及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以一定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联系人:刘宏利、唐敏
    电  话:3569230
    电子信箱:zfxxcyzx@126.com
    
    附件:1.提供政府公开查阅信息的单位名单
          2.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向查阅中心提供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单 位 名 单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新区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档案局、市地震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焦作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检验检疫局、市黄河河务局、市气象局
 
附件2
    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0〕123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为做好查阅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保障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利用查阅中心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规定。
    一、查阅中心建设责任单位
    (一)主管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查阅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市档案局、各县(市)区档案局。负责查阅中心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共建单位: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及其他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单位。负责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二、及时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提供内容
    1.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按《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提供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3.废止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提供方式
    同时提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文本文件采用Word格式,图表文件采用Excel格式。
    纸质文本:采取现场送交或机要、信函方式。通过机要或信函方式送交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提供”。
    电子文本:通过焦作市电子文件在线归档管理系统传输。
    (三)提供时限
    本办法发布后,新生成或者变更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中心的管理和服务
    规范日常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政府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一)在醒目位置悬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公布查阅服务指南或服务规范。
    (二)做好各单位提供的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工作。提供已公开政府信息纸质、电子文本的查阅、打印、复印等服务。配备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终端及附属办公设备,并利用网络设施,提供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检索、打印服务。
    (三)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工作。
    (四)代表政府各部门,集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五)对查阅人索取、复制的政府信息,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规范收费程序。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查阅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监督保障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市监察部门协同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法制部门协同负责对市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市保密工作部门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帮助档案部门解决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所需场地、办公设施、人员经费等实际问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发挥实效。
    (三)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主动、及时、完整地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查阅场所公开政府信息的有效利用。要把向查阅中心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提供工作。联系人变更时应及时告知查阅中心。
    (四)查阅中心对各单位提供政府信息情况和公众查阅利用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分析,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
    (五)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单位向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工作情况和查阅中心对政府信息的管理、提供查阅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一定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