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或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给单位(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咨询电话:职业能力建设股2111500)。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补贴给灵活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咨询电话:职业能力建设股2111500)。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3.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实际交纳部分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及办理时限: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审批。
(咨询电话:就业创业股2111522)。
四、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常住地社区人社服务站申请就业援助。经社区人社服务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社区人社服务通过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街道、社区人社服务所、站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