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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农村林地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12-12 15:30 信息来源: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山农业农村〔2024〕39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压实全区各街道、村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违法犯罪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特制定山阳区农村林地管理制度。

  一、毁坏林地案件重点类型

  (一)项目建设毁林案件

  (二)毁林建坟案件

  (三)私挖乱采破坏林地案件

  (四)其他毁坏林地案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林业系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

  三、森林资源日常监督管理

  区、街道、村各级对各自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的巡查监督街道、村各级林长和护林员、网格员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和专项巡查。

  (一)事前预防监管

  1.项目建设:各街道、村在拟建项目时,应及时核实是否占用林地,根据规定应当不占或少占,确需占用林地的,务必及时提醒并督促相关项目单位到区农业农村局对接林地手续办理情况,并时刻对办理手续情况进行监管,如存在占用林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私搭乱建等违法现象时及时进行线索移交。

  2.毁林建坟:全面清查林区内坟地底数,各街道以“三资”清查结果为基础,对辖区内已建坟地情况进行整体摸排,确定坟主及地址、建设时间、是否签订租地合同(约定面积、约定用途)等。对于处于租赁期但未进行建设的,及时提醒合同相对人不可进行毁林建坟、破坏林地等行为,并发动村级林长、村民进行监督。

  3.私挖乱采毁坏林地及其他:加强林长及护林员、网格员巡查频次,

  (二)事后恢复监管

  1.项目建设毁坏林地:对区农业农村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毁坏林地案件,根据属地责任,各街道应及时监督用地单位或个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补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并定期上报监管情况。

  2.毁林建坟:一是根据林地承包合同内容,已存在违法建坟、取土、取砂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咨询所属街道司法所,因违背合同约定内容,建议及时解除合同。二是当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后,应督促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如行为人拒不执行,应向区农业农村局反馈,移交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四、林地资源涉嫌违法线索移送

  (一)街道线索移送:各街道、村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出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后,应及时制止并将该线索统一由街道以书面形式移交至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如涉及其他地类,请与相关部门联系,在此不再赘述),线索移交中请说明具体位置(坐标)、现场照片、联系人以及初步了解情况概述,并将该线索填报至当月森林资源管理“月报告”台账中。同时应当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做好街道、村的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包括案发所在村相关人员的调查走访、询问记录以及后续整改工作等。

  (二)区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接上级、本级部门反馈、林草执法下发图斑核查、自主巡查,以及群众举报等发现的问题,将直接以函告的方式将线索移交至所属街道,所属街道接到线索后,应及时同步开展调查,包括发生的位置、嫌疑人员、发生时间、现场情况等,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函告知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情况。

  五、林地资源违法案件行政执法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林地资源涉嫌违法线索进行实地查验,将根据违法区域的面积、损害程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根据案件办理实际情况,分别将该线索移交至所涉相关职能部门。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