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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2 16:33 信息来源:司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取消区直部门各类证明4项,保留13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对因群众在山阳区以外地区办事而需我区出具证明事项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设或调整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附件:1.区直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区直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附件1(1).doc

附件2(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