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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31 08:43 信息来源:政府办

 

 

山政办〔201639

 

 

山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2016 7 22

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 依照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第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考核数据采用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

考核站点:

考核各个县(市)区每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解放区考核市环保局和影视城站点、山阳区考核市环境监测站和市太极体育中心站点、中站区考核中站区财政局站点、马村区考核马村区环保局站点、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考核示范区管委会站点;沁阳市考核沁阳市环境监测站站点、孟州市考核孟州市人民政府站点、博爱县考核博爱县环保局站点、武陟县考核武陟县人民政府站点、修武县考核修武县环保局站点、温县考核温县环保局站点。

第五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生态补偿标准。

第二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三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四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每项考核因子的平均浓度以微克每立方米计,生态补偿标准为每项考核因子每微克每立方米20万元。按照以上办法进行计算,当各县(市)区每季度每项考核因子计算出的生态补偿金为正值时,是对市县财政的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

 注:*为省测当年累计季度平均浓度

第六条 对各县(市)区实行每一因子分别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对考核因子按累计季平均浓度由低到高分别排序,排名倒数第一、二位的分别予以财政扣款。对排名第一的县(市)区按当季我市结余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的40%予以奖励。

第七条 进行年度考核。与上年相比,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不降反升的县(市)区实施年度惩罚性扣款。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超过上年实际平均值时,每项考核因子每超过1微克每年扣款40万元。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未超过上年实际平均值时不扣款。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排名,对奖惩资金情况进行统计确定。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和奖励结算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每季度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生态补偿资金扣缴和奖励等情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采取按季度考核计算生态补偿金,按年度清算。县(市)区获得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生态补偿资金按照本办法扣缴、奖励后,剩余部分列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若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以对县(市)进行奖励,缺口从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县(市)区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奖励、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用。

第十条 对生态补偿资金扣缴和奖励额度有异议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裁定,由市财政局依据裁定结果调整扣缴奖励额度。

第十一条 根据省定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要求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可对城市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金考核因子和扣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