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焦作山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山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0 10:21 信息来源: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



山政办〔2019〕19号



山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22日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统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及时答复,切实解决问题,提高办理效果。

  第三条 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承办区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向区政协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三)承办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四条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办理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分管,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办理过程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办理、亲自督查、亲自审核、签发答复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办理。

  第五条   办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标准。积极解决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认真答复,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基本满意或谅解。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办理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实事求是原则。承办部门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限期解决;需要请示上级或与其他部门研究解决的,要积极请示、抓紧协商解决;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如实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明情况。

  3.注重实效原则。凡是答复办的事情要狠抓落实,一定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保证落到实处。同时要注重举一反三,使同样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提升办理效果。

  第六条 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人大和政协按照分级负责、业务归口的原则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每年“两会”结束后,可通过网络系统、召开会议或发文等形式交办,力求做到及时、准确。

  上级交由区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经区政府相关领导阅批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在交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意见和理由。交办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办理。

  (二)承办。承办部门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建立健全收发、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及时研究。

  (三)催办。为按期完成承办任务,交办机关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采取电话询问、重点检查、小型座谈、个别汇报、通报办理进度等方式,推动落实。

  (四)审核。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件必须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审核内容包括: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通顺清楚。

  (五)答复。上级交办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其答复由承办部门将办理结果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并抄报上级政府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政协办公室;区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由承办单位或部门直接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并抄报区政府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政协办公室。其中,重点建议、提案的答复,需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

  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答复办理结果要严肃认真,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文字朴实、精练、易懂,用语恭谨、诚恳,书写格式符合规定。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要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及第一名提案人。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人大和政协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

  (六)时限。办理建议、提案的时限,一般为三个月,承办部门要坚持办完一件、答复一件,务必于限期内全部办完。个别因情况复杂限期内无法办理结束的,应在限期内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解释清楚,最迟在五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

  (七)复查和检查。承办部门在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要进行一次复查。对问题尚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发现原答复欠妥的要主动再办、再复;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难以兑现的,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除随时检查外,还要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有选择地对一些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或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亦可征询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发现办理不符合要求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通知原承办部门重办或补办,并再行答复。

  (八)总结。承办部门在复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总结。承办建议、提案分别在五件以上的,要向交办机关写出总结报告。区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政协通报区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条 办理工作中的协调与协商。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采取信函往来、登门走访、座谈等形式,征求意见,协商解决办法。对重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其他原因需以后研究解决的,或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承办单位要当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出说明解释,争取理解,做到与领衔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见面率达到100%。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协办部门在收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统一答复并说明协办部门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办理工作难以进展时,主办部门可请示区政府协调解决。承办部门遇有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主动进行联系,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第八条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为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公开前,各承办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部门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部门要主动向主办部门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并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公开时,要同步公开建议、提案原文;公开后,要及时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推动改进工作。法律规定不应该公开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   考核奖惩。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办理工作情况,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办理质量高、效果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理工作制度,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使办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