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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政〔2021〕4号 山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12-03 10:35 信息来源:焦作山阳区人民政府

 







山政〔2021〕4


山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党政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部署和要求,区政府决定取消5项,保留19项(含新增6项)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务事项,现予公布。

区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山阳区决定取消的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山阳区决定保留(含新增)的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021年12月3日




附件 1

山阳区决定取消的区直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

序号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业务办理项)



处理决定

中介服务事项取消依据

1

山阳区财政局

投资评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

取消

根据“三定方案”(山办文[2019]22号),此事项不属于山阳区财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2

山阳区城市管理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取消

区城管局无审批权限

3


山阳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 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的咨询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审批)




取消

评估意见由审批部门提供

4

山阳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审查的节能评估报告的咨询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取消

评估意见由审批部门提供

5

山阳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评估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取消

评估意见由审批部门提供



附件 2


山阳区决定 保留( 含新增 )的 区直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


序号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业务办理项)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1

山阳区卫生健康委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8号修正)第十二条: “新 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 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査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保留

2

山阳区卫生健康委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 射防护评价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8号修正)第十三条: “医 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保留

3

山阳区卫生健康委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 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发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8号修正)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保留

4

山阳区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 “公 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可以自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保留

5

山阳区卫生健康委

出厂水合格监测报告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计委令2016年第31号)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56号)第十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新增

6

山阳区卫生健康委

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

新增

7

山阳区民政局


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保留

8

山阳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

变更登记

保留

9

山阳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保留

10

山阳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

开办 金变更登记

保留

11

山阳区民政局

财务 审计 报告

社会团体年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 “社 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査的内 容。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社 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保留

12

山阳区民政局

财务会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民 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 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査办法》第五条: “民 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 .. ... .

保留

13

山阳区民政局





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6年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新增

14

山阳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慈善

组织认定

新增

15

山阳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

慈善组织认定

新增

16

山阳区财政局

资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 2016 1号 )第十四条中: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保留

17

山阳区财政局

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评估


依据《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焦财评(2008)3号)第十条中: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按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对于应当进行评估的资产,市财政、国资部门应根据处置资产状况做好资产价值评估工作。

(一)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由市财政(国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资产占有方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的需先行报批。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二)对已失去评估价值的资产,可不再委托机构进行评估,采用无保留价拍卖或资产占有单位提供保留价等方式变现资产。




保留

18

山阳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仓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保留

19

山阳区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审批)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2、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附件第十条: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合法确定。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应由持有相应建设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新增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syq.gov.cn/sitesources/syq/page_pc/xxgk/xxgkml/zcjd/article6f0cf587d8cd4827823d99336e5906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