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取消区直部门各类证明事项5项,保留17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对因群众在山阳区以外地区办事而需我区出具证明事项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并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设或调整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附件:1.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022年4月6日
附件1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资信证明 |
山阳区卫健委 |
银行 |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
无需提供 |
2 |
灵活就业证明 |
山阳区人社局 |
灵活就业人员所属村(居)委会 |
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登记就业、失业信息时进行网上备案 |
3 |
随迁子女借读证明 |
山阳区教育局 |
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
借读 |
无需提供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山阳区教育局 |
公安部门 |
办理办学许可证 |
个人承诺制 |
5 |
房屋质量认定 |
山阳区教育局 |
房屋质量鉴定部门 |
办理办学许可证 |
部门核查 |
附件2
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备注 |
1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社区 |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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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人员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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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税证明 |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第七条 |
山阳区市场监管局 |
山阳区税务局 |
证明企业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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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销公告 |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第八条 |
山阳区市场监管局 |
全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 |
公告企业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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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山阳区卫健委 |
房管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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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亲属关系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54号)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山阳区人社局 |
工商职工或已故职工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1.劳动能力鉴定2.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证明的,无需提供 |
7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山阳区人社局 |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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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山阳区教育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办理办学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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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消防认定 |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第十一条 |
山阳区教育局 |
住建部门 |
办理办学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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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济状况证明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2012年124号)第九条;《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
山阳区司法局 |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有关单位 |
申请法律援助 |
已有相关贫困证明的无需提供 |
11 |
“三清”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年第134号)第二十条 |
山阳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初审 |
“三清”是指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开办资金变更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山阳区民政局 |
教育、卫生、文体、民宗、民政等部门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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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名称变更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山阳区民政局 |
教育、卫生、文体、民宗、民政等部门 |
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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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收养人情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第五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第五条;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第四章 |
山阳区民政局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 、银行 |
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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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送养人情况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第六条 |
山阳区民政局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法院、公安机关、计生部门、公证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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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焦作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 |
山阳区民政局 |
涉及的相关单位 |
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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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焦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焦民〔2020〕7号)第十三条 |
山阳区民政局 |
涉及的相关单位 |
办理临时救助 |
政策解读:http://www.syq.gov.cn/sitesources/syq/page_pc/xxgk/xxgkml/zcjd/articlead646e7cf5d544799ca1a71522498d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