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8 18:03 信息来源:商务局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奖励项目系引进焦作市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有关要求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引荐人是指直接引荐本市以外的投资者来焦投资,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并促进项目成功投资的牵线引荐者,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在编人员,项目单位利益相关方及人员除外)。

  第三条 奖励项目要求

  (一)项目范围:

  1.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特色食品、绿色化工、高端铝工业、高档皮毛加工、电子信息、新型生物医药、高端新材料、特色新能源等十大工业产业;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现代服务业项目;

  4.现代农业项目;

  5.总部经济项目;

  6.特色小镇项目。

  (二)项目主体: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项目额度: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投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属于内资项目的,合同投资额须达到1亿元及以上。世界500强企业(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或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建成投产2年内年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内外资项目(以下简称高税收项目)不受项目额度限制。

  (四)下列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1.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火力发电等项目;

  2.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

  3.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的项目;

  4.超出项目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登记和确认

  引荐人获取项目有效信息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按照程序予以确认。

  第五条 奖励条件标准

  (一)外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6‰计算奖金。

  (二)内资项目按市外到位资金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计算奖金。

  (三)鼓励引进大项目。引荐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或引荐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形成固定资产比例达到总投资60%(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引荐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形成固定资产比例达到总投资50%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对引荐人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鼓励引进总部经济和高税收项目。按照企业对地方实际税收贡献的10%等额资金奖励给引荐人,连奖3年。

  (五)奖励条件和标准。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 奖励兑现原则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及以上,或总部经济项目实现税收后,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二)在项目达到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总奖励金额的50%兑现奖金;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剩余的50%奖金。

  总部经济及高税收项目,每年年初按照企业上年度实现地方税收的10%奖励给引荐人。

  (三)因投资方原因,在约定建设期内,未完成合同投资额但达到奖励条件标准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兑现奖励。

  (四)合同外的增资不计算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申请

  1.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应首先向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焦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材料,经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商务局。提交材料包括:

  (1)引荐项目确认表、引荐人身份证明、引资过程书面说明,引荐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引荐人不是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书面声明;

  (2)引荐项目主要投资者出具的引荐人确认书;

  (3)引荐项目新设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身份证明、项目投资合同、资金到位证明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确认审核报告或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2.引荐人若为两个及以上,或以团体形式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引荐代表,承担相应责任,引荐奖励金额内部协商、自行分配。

  (二)审核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审批

  将公示结果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引荐奖金拨付至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由其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附则

  (一)引荐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下财力分成比例,由市、县(市)区(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二)对项目引荐情况有争议的,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联合审查并作出结论,对核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以委托招商方式并获得中介佣金的引荐人,不再给予奖励。

  (四)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人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