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15:31 信息来源:发改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在中国银行焦作分行提供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金融机构以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更高的贷款额度,为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加强“银社互动”,对2022年用工在20人(含)以上且未裁员,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有贷款需求的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中国银行焦作分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焦作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就业扩容提质(六)加强对吸纳就业能力强企业扩岗的政策支持。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新型基础设施等十大领域,及时梳理本地用工规模较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用人企业,确定重点企业名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等就业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除中央补助外,由省与市、县级按1∶1比例分担。继续实施个体工商户“20万元贴息+30万元非贴息”混合贷,最多不超过50万元,其中,20万元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付息;对中小微企业推出150万元+混合贷款政策,最多不超过400万元,其中,150万元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付息。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2023年全市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7亿元以上。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间不予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申请日期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提升“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质效,聚焦制造业主攻方向,精准对接产业行业企业用人需求,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附加值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为重点,以“怀川护工”“怀川码农”等10个市级人力资源品牌建设为抓手,2023年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1万人次以上,新增技能人才7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2.5万人以上。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提质增效。以高质量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创建为载体,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库,构建覆盖劳动者求职就业创业全过程、横向纵向互联互通的一体化、数字化平台。开展“直播带岗”“人才夜市”等线上线下活动,完善求职、用工“两个台账”,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精准匹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就业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推动主要网约车和道路货运新业态平台公司降低平台过高的抽成比例或者会员费上限,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水平。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发布供求信息。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分类施策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十一)加大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促进力度。全面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焦作市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焦政办〔2023〕19号),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百万岗位护航计划”,开展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对到县(不含)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支持力度。完善跨区域劳务协作机制,深化劳务协作联盟,加强信息对接、培训联动,建立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精准服务,2023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支持以焦作籍企业家、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各类人才返乡创业,确保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评选认定一批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选树一批“返乡创业之星”,组织“凤归中原”返乡创业大赛,2023年促进返乡创业5000人。(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提升就业困难人员精准化帮扶能力,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等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开展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创建活动,评选认定一批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确保全市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务工规模稳定在2.4万人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组织实施(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将就业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范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就业责任,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定期调度就业工作进度和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全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在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6.04万人以上。各县(市、区)在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创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县(市)。县(市、区)级财政投入就业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合计投入资金中的占比不低于20%,中央和省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率10月底不低于9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经办服务。各县(市、区)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加快推进网上办理,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扩大和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序运行。(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宣传解读。各县(市、区)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拓宽宣传覆盖面,提升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