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5-27 17:47 信息来源:发改委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激活创业创新主体

  1.激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对引进的创业创新领军团队,经评审认定,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业创新团队,每个团队给予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国家高层次特殊支持计划人才及同等层次创业创新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经评审认定的市级以上其他创业创新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经评审认定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的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的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高层次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的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给予50万元的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领军人才(团队)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的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自主创业。符合财政贴息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最高15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次数最高可达3次。在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期满后,或不符合微利项目贴息政策扶持条件,可申请非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非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和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非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结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每年评审推荐一批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园区和乡镇。评定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给予1万元至10万元奖励。评定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评定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的,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其在原单位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与派驻企业职工享有同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强化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对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的青年人才,根据公租房申请条件,统一优先纳入市公租房住房保障。对新引进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在焦作首次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用人单位和受益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他符合享受落户生活补贴条件的普通高校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毕业五年内首次在焦作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自住商品住房,享受缴纳契税100%补贴,毕业满五年后首次在焦作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享受缴纳契税50%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市财政局)

  二、拓展创业创新空间

  6.支持建设高质量创业平台。支持通过盘活闲置楼宇、仓储设施、老旧商业设施、过剩商业地产等资源,在全市区域内建设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对通过人社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市级标准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新型创业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基地(平台)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全面融入国家、省创新体系,加快建设一批重大创新平台。对新获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博士后进站人员,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和工作、生活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给予8万元至3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省院士工作站(服务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8.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商贸聚集区、特色街区。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建设一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提升服务小微文化企业发展能力水平,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专业市场、楼宇等多业态聚合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商业综合体创建品牌消费集聚区,对成功创建的,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文旅融合创新发展,对被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全国甲级民宿的,分别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宿建设单位50万元奖励,对获评的“非遗老字号特色美食门店”,按每店2万元标准支持进行市场宣传。(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9.引导新建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引进或合作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实际贡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示范服务(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0.鼓励设立知识产权代理、评估、交易、咨询等服务机构。凡在焦作市辖区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依法规范经营、服务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1.发展文化科技融合服务业。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积极推动科技服务业示范工作。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焦作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企业(机构),根据其上年度的规模、服务质量和效果、企业评价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适当奖励,同一企业(机构)同一档次奖励只能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开展创业创新活动。精心组织办好双创活动周、院(校)地科技合作大会、创业创新大赛等双创活动,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各部门充分利用部门官方网站等平台进行双创宣传,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创业创新税费金融支持

  14.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业创新需求。支持建设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创建科技型企业还贷、续贷无缝对接机制,推动银行机构推出小微企业各类无还本续贷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智慧金融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联)

  15.充分发挥投资基金支持创业创新作用。发挥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保证保险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不同投资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给予不同的投资失败容忍度。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模式,对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政府可通过让渡部分收益等方式适当让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

  16.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依照规定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定向减税和相关降费措施。(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