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2023年工业领域惠企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29 09:10 信息来源:发改委

2023年工业领域惠企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内容 牵头单位 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出处 负责科室及联系方式
一、减税降费方面
1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局 2023.1至2027.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税政二股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
3559416
3559419
2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务局 执行至2027.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税政一股
3559472
3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税务局 执行至2027.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税政二股
3559416
4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税务局 执行至2027.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税政二股
3559416
5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务局 执行至2027.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税政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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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税务局 2023.1至2027.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税政一股
3559472
7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税务局 2023.1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税政二股
3559416
8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税务局 2023.1至2027.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税政一股
3559472
9 1.合并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踏勘论证和规划选址论证、供应和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征收土地申报审批。
2.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年期折算,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得低于取得成本价)。
3.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工业企业五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7.27起执行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万人助万企”八项政策措施》(焦自然资〔2021〕122号) 土地利用科
用地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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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培育方面
10 积极培育“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对新获得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小巨人”中小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11 对新获批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12 培育大企业(集团)和头雁企业。鼓励做大做强,对于首次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河南省企业100强”的企业,分别一次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级头雁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13 对国家、省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且当年应税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14 对2022年1月1日后首次入统计库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15 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16 凡新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且应税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服务型制造标杆的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当年新增地方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17 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18 对新增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19 对新获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且应税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20 我市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或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省内企业,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对挂牌企业进行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财政局 2023.7至2026.7 关于转发《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财金〔2023〕10号) 综合科
2111661
21 1.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纳入省、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2%的奖励;通过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辅导备案、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材料并被受理的,给予28%的奖励;通过发行审核、获得批文的,给予30%的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40%的奖励);企业借壳上市,注册地迁入焦作市,企业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享受上述奖励政策;企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50万元;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或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市的,或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焦作市的,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一次性予以奖励。
金融工作局 2022.5起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快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焦政办〔2022〕18号) 资本市场科
3555269
22 落实用户侧储能峰谷电价政策。储能设施充电执行谷段电价政策,每日23时至次日7时谷段时间充电时,谷段电价按平段电价的41%执行,其中,每年1月、7月、8月、12月谷段电价按平段电价的47%执行。上述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发改委 2023.6至2025.1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25号) 能源科
3555300
23 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时,按照我省火电机组第一档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价格优先出清,调峰补偿价格报价上限暂定为0.3元/千瓦时。 发改委 2023.6起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25号) 能源科
3555300
24 对于新能源项目配建非独立储能和用户侧的非独立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储能项目,投入使用并通过核查验收后,省财政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23年、2024年、2025年奖励标准分别为140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00元/千瓦时。 发改委 2023.6至2025.1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25号) 能源科
3555300
25 持续扩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覆盖面,对纳入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小微企业统保平台的,保费全额补贴;纳入300万—600万美元统保平台的,保费补贴80%。对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补贴实际缴纳保费的50%。 商务局 2023.1至2023.12 《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焦政〔2023〕1号) 外贸科
3555111
三、科技创新方面
26 支持工业软件和首版次软件开发应用。鼓励企业加大软件技术创新,培育优秀特色软件产品。对获得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27 鼓励首台(套)产品研制应用。对经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按照省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28 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开展环保绩效对标升级,创建环保绩效先进性企业,对成功创建国家重点行业绩效A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重点行业绩效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创建,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29 鼓励企业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对获得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进入国家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给予2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30 鼓励研发节能环保装备新品。节能环保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首次进入省级及以上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的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应税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新增地方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31 鼓励发展工业信息化平台。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经省认定,新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企业当年地方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32 支持制造模式创新。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省级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5G应用示范的项目(企业)、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且应税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的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科工局 2022.9.15起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焦发〔2022〕13号) 工业转型股
3555125
33 首次或连续三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规模5亿元以上(含5亿元)、1亿元(含1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下三个档次,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34 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省绿色技术示范企业、省“瞪羚”(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雏鹰”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35 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奖励牵头单位50万元、2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36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同届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37 对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38 对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39 对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40 对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41 对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42 对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奖励25万元,已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补差额原则奖励。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43 对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44 对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45 对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河南省中试基地、省产业研究院,奖励10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46 对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年度或当年认定的市科技产业综合体,依据认定结果,奖励建设主体50万元—10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47 对上年度运营绩效较好的创新平台载体,根据考核结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批准单位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48 对上年度运营绩效较好的创新平台载体,根据考核结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河南省中试基地,根据其省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较好的,按省奖补资金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49 对上年度运营绩效较好的创新平台载体,根据考核结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焦作市科技产业综合体,根据其考核结果,补助建设主体30万元—50万元。科技产业综合体每孵化毕业一个国内外上市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建设主体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主体可与相关运营机构协商落实奖励政策。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50 对上年度引进或入选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全职引进或新当选的国家“两院”院士、中原学者,分别给予个人奖励补贴500万元、20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51 对上年度引进或入选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其他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52 对上年度引进或入选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年度或当年市派科技特派员补助2万元、市派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53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承担单位,按实际获得国拨、省拨经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明确要求地方配套且已配套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不重复支持。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54 对上年度获批的或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示范服务(中介)机构、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机构、企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55 对上年度获批的或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单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0%、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奖励。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3555005
56 对上年度获批的或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技术输出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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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上年度获批的或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技术合同登记站,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万分之二,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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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上年度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我市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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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为全市科技创新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个人或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等,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科工局 2022.6.17至2027.6.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 科技创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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