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9 17:38 信息来源:商务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26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招商引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外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且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及统计关系在焦作市范围内的企业或单位(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该类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市外投资者与本市企业合作投资且新引进的投资资本占重组后企业资本金40%以上者,视为新设立企业。

  我市重点领域包括: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特色食品、绿色化工、高端铝工业、高档皮毛加工、电子信息、新型生物医药、高端新材料、特色新能源及总部经济、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三条 用地保障。对新设立企业购地自建厂房,符合《河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焦作市产业总体规划,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达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需由相关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执行。若土地取得成本高于最低价70%的,以实际土地取得成本作为起始价。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如确需转让,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办理抵押时,最高价只能按实际成交价作为评估参考基数进行抵押。

  第四条 建房用房保障。新设立企业在项目规划区域内,新建自用厂房且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轻钢结构按每平方米40元、混合结构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新设立的省级以上总部或销售中心,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租房保障。新设立企业租赁自用厂房,自投产之日起,年上缴税收达1000万元的,每年补贴厂房租金50%,补贴3年。新设立的省级以上总部或销售中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配套用房),每年补贴租金50%,连续补贴3年。

  第六条 支持引进研发机构。引进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或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依据其机构规格和投资规模,给予500万元—2000万元支持。引进知名跨国公司、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重点大学等单位,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并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依据其机构规格、投资规模和团队水平,给予500万元—30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税费支持。新设立企业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自投产之日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连奖2年。国家、河南省规定不准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收取,本市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年内一律全免。

  第八条 物流支持。新设立工业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时,按照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支持战略合作。本市企业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与其合作投资新项目的,自新项目建成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当年上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引荐企业。

  第十条 产业基金支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和市场手段,统筹设立焦作市重点领域政府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本市重点领域的产业采取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引金入焦。市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总部、区域性总部、后台业务总部及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分)公司(直投公司除外),新成立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相关政策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99号)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人才。对招才引智到我市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50%奖励,连续奖励3年。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实行委托代办制: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实行全程委托代办制,负责项目的全部审批手续。实行项目分包制: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新引进的项目实行领导分包制,由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具体负责解决外来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全市产业发展带动能力强、具有引领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及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相关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相关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相关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下财力分成比例,由市、县(市)区(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两级受益财政共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