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税务局惠企政策
发布日期:2020-08-13 15:53 信息来源:区税务局

  1.自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 3% 降至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24号)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第8号)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第 8号)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第8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第 9 号)

  4 .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 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4号) 

  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4号)

  5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4号) 

  6.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

  7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4号)

  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 100 万元;生产企业 200 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 100 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税总函〔 2020 〕28号)

  8. 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保险):减免期限为 2020 年 2 月开始,中小微企业 6 月结束;大型企业 4 月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 〕 49 号)精神,中小微企业延 期到 2020 年 12 月底,大型企业延期到 2020 年 6 月底) 。减免内容:中小微企业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大型企业三项保险减半。 (人社部 〔 2020 〕11 号文件)

  9. 职工医疗保险。减免期限: 2020 年 2 月开始,原则上到 6 月。具体截止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焦作市不免征职工医疗保险 。(医保发〔 2020 〕6号文件。)

  10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号 )

  1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 50% 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 2019 〕13 号 、豫财税政〔 2019 〕7 号)

  12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 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5 号  )

  13.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

  1 4 .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

  15.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 ( 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 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 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

  16 .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  临时性工作 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  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  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10号)

  17 . 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 财税〔 2018 〕76号 )

  18 . 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财税〔 2018 〕51 号 )

  19 .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 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