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关于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奖补细则 (试行)
发布日期:2020-08-14 10:45 信息来源:商务局

   山政文〔2017〕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交易,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焦政〔2013〕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16〕2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99号)、《山阳区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奖补范围

  第二条积极支持、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凡符合以下所有条件,通过资质审查的上市挂牌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区级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一)企业依法在山阳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拟上市挂牌板块的要求(以各板块要求为准);

  (三)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挂牌合作协议,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四)企业上市挂牌后,所募投资金全部用于山阳区的上市挂牌企业。

  第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优质企业的宣传、培训、辅导、筛选工作,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山阳区上市挂牌企业的审查管理工作。

  第三章奖补标准

  第四条对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上市挂牌的我区企业,在享受市级相关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区级奖补政策。

  第五条对企业在A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最高奖励210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合规性初审意见的上市后备企业,最高给予奖励1000万元(具体根据企业行业、经济效益、上市成本以及对区级贡献等情况确定奖励额度);对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且募投资金投资于山阳区的上市企业,按募集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100万元。

  第六条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其中,对通过辅导券商内核并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的“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130万元;成功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含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后,连续两年给予企业10万元补贴,用于企业支付中介机构督导费用。

  第七条对于成功转板(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新三板”企业,视同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挂牌上市,按政策予以差额奖励。

  第八条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块成功挂牌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九条对区内成功实现“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异地收购并控股境内外上市企业,将上市主体由异地注册调整为山阳区注册的,且税收在山阳区的,视同我区上市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十条对已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总部迁入山阳区,并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视同我区上市或“新三板”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的申报由申报单位(企业)所在辖区办事处负责,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审核工作,并形成专项奖补资金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阳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缴税证明;

  (三)企业上市或挂牌的获批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企业)公章后提交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凡申请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于成功上市挂牌的当月即可按程序申报,区金融办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审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8年内不搬离注册及办公住址、不改变在山阳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违反承诺,将进行财政、税收清算,并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本息。

  第十六条对所报材料审核发现不实、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未按章纳税的企业,将予以追缴奖励资金本息,并不再受理其同类专项资金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