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山阳区对外开放优惠 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4 10:45 信息来源:商务局

  山政文〔2017〕195号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项目聚集山阳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参照全国其他先进地区已出台政策,结合山阳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明确扶持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现代服务业、军民融合产业、“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等重点领域的投资。投资主体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特别支持的企业或项目。

  第二条【土地政策扶持】对入驻产业集聚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政府将区级土地收益部分全额补助项目单位用于基础建设,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可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等弹性方式确定出让期限。

  对新建现代服务业(以出售为主的房地产业除外,下同)项目,区政府将区级土地收益部分最高达30%补助项目单位用于基础建设。

  第三条【项目落户扶持】区政府设立投资发展资金,对在山阳区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项目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经认定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3%用于基础建设资金扶持。在山阳区租用厂房新建项目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用于基础建设资金扶持。

  对新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后,经认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用于基础建设资金扶持。对采用租赁写字楼或商铺方式投资新设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万元的,对其租金给予每月15元/㎡的标准且每年不超过3.6万元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励】区政府成立重点招商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资金来源为:本政策实施后新入驻如期建成投产的且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达到投资协议中承诺的产值、税收,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区级贡献额的60%逐年转入,第四至第五年按其区级贡献额的40%逐年转入。对投资新设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两年内经济指标达到限额以上的,自达到限额以上企业之日起,前三年保持限额以上经营水平的,按其区级贡献额的60%逐年转入,第四至第五年仍保持限额以上经营水平的,按其区级贡献额的40%逐年转入。

  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本政策实施后新注册的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和纳税1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从聘用起计算,按个人对本区的贡献额,5年内按100%的标准根据约定补助企业或个人;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产生的区级贡献额,按照50%的标准补助。对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就医、参军、出入境等方面享受优先保障待遇。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第六条【转型升级奖励】鼓励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投资协议书约定事项后,经相关部门评审,可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原企业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新项目投资方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第七条【企业上市奖励】鼓励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实现境内外上市,募投资金投资于山阳区的企业,区政府将分阶段予以奖补。具体政策参照区政府鼓励企业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金融政策支持】在山阳区投资新建填补全国、省内空白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金融机构融资的企业,经区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批准,按当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商业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贴息期最长为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产业基金扶持】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或以债券、股权方式投入,支持新上项目、配套园区建设等。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在我区设立产业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参股5-20%的注资支持。

  鼓励基金投资重点产业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将政府投资收益部分按约定比例让渡给社会资本。

  第十条【总部经济扶持】世界500强、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外埠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入驻山阳区的,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对区级贡献额的60%奖励五年。

  第十一条【招大引强】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社会化招商激励】。对为我区引进重点工业项目、辐射力强具有总部特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中介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自然人除外),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核定奖励】区政府成立奖励核定领导小组,对各项奖励扶持进行认定。各项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拟文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下文执行。国家、省、市、区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可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使用。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币投资设立企业的,折算成本币执行。年度奖励金额最高可达该企业当年对区级贡献额的70%。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山阳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8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山阳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工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

  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体制有重大调整时,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本政策由山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