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万人助万企”商务领域涉企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1-07-20 09:52 信息来源:商务局

  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抓实党史学习教育“办实事、开新局”的重要载体,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有力抓手。为落实市委书记葛巧红“积极向上、向外争取项目资金,为高质量发展积蓄动能”指示精神,我们梳理了商务领域省级和国家级品牌、涉企项目及政策类资金支持政策,供企业参考。若涉企政策有所变动,我们将及时跟进发布。

  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开展“对企业情况了解精准,对企业的难点、堵点、痛点、增长点、爆发点了解精准,服务措施精准,提供政策精准,帮扶人精准,考核精准”“六个精准”为措施的“万人助万企”活动,推动涉企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品牌类

  (一)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是产业优势明显、外贸转型升级带动效应突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产业集聚区,在稳外贸稳外资、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一、认定范围

  (一)区域范围。基地区域范围确定为县、市(县级)、区(市辖区)、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二)行业范围。申报的行业范围原则上为机电产品(含装备制造)、农产品、轻工工艺产品、纺织服装、医药、新型材料、专业化工、五金建材等八大行业,各地可结合本地特色产品产业集聚区加以考虑。

  二、申报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产业链和配套体系比较完善,产业区域特色鲜明,相关行业生产规模在全国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产业集聚优势明显。

  二是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效果明显,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企业,企业专利和境内外注册商标数量较多。

  三是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已制定相应培育规划。在人才培训、市场信息、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出台务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基地建设。

  四是产业发展环境优越,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五是区内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是产业优势明显、外向度高、外贸转型升级带动效应突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产业聚集区域,在稳外贸稳外资、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一、认定范围

  (一)区域范围。基地区域范围为县、市(县级)、区(市辖区)、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产业聚集区域,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二)行业范围。行业范围原则上为机电产品(含装备制造)、农产品、轻工工艺产品、纺织服装、医药、新型材料、专业化工、五金建材等八大行业的70类重点产品,可不限于上述产品,各地可结合本地特色产品产业集聚区加以考虑。

  二、申报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产业链和配套体系比较完善,产业区域特色鲜明,产业集聚优势明显,产业发展水平位居全国或全省前列。

  二是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效果明显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拥有相当数量生产企业,企业专利和境内外注册商标数量较多。

  三是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已制定相应培育规划。在人才培训、市场信息、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出台有务实有效支持基地转型升级的政策和措施。

  四是产业发展环境优越,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五是区内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国家级加工贸易园区

  国家加工贸易园区是已经了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对本地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可以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建立东中西产业合作互济的长效对接机制,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参与国际循环,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认定范围

  产业园选取特定的区域范围,由所在地政府(地市级)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允许多区联报(一园两区或三区,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区),总规划面积原则上小于60平方公里。

  二、申报条件

  (一)选址合理、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明确,基础及配套设施良好,符合我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二)承接产业转移具备一定基础与规模,至少已经形成1个以上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对本地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三)具备加工贸易发展潜力,对本地加工贸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和贡献持续增强,创新引领能力持续提升。

  (四)与东部地区结对共建产业园,加强产业对接、人才交流等合作。支持探索与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国家(地区)合作共建,积极承接国际先进制造业转移。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已经或拟在土地、资金、税收、产业基金等领域出台针对性优惠政策。

  (四)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是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0号)文件内容,具体情况摘录如下:

  一、设立条件

  (一)符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前景良好。

  (二)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明确。

  (三)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管理委员会制度,建立一级财政,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和对外开放度:申报区域内第二、三产业近两年增加值均达到40亿元;年实现税收收入达到2.5亿元;近两年累计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达到2.5亿美元或实际引进省外资金累计达到100亿元;主导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达到70%。

  二、审批程序

  (一)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省级经开区的申请。

  (二)省政府批转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对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对拟设立的省级经开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

  (四)省政府批准设立。

  项目资金类

  (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

  2017年以来,实收资本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1000万美元;分批注入资金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以上省外境外投资企业。

  奖励资金计算方式及其条件,按照《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非美元计价的按资金到位当日汇率折算成美元。

  2019年10月13日起,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资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奖励资金

  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范围包括:投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书院、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向社会大众传播中华文化的各类形式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社会资本兴办各类中西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兴办各种模式的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性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社会资本兴办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公益类教育事业。

  奖励标准:两年内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奖励50万元人民币。奖金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非人民币计价的按资金到位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及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资金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展会。

  (一)境外专利申请。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获得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的当年,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二)境外商标注册。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各类认证,对企业完成初次认证当年的认证费按照不超过70%的比例予以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不予支持。

  (四)产品认证。企业委托经我国或要求认证的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进行的产品认证,在取得产品认证证书当年,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和产品检验检测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五)参加国际性展会。对企业参加的国际性展会进行补贴,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企业的参展情况将补贴标准分为三类。对净展位费(不含装修费用)、参加人员机票费(经济舱)给予不同比列的支持。一类展会(重点支持展会)补助标准为对企业参展净展位费和人员机票费用按不高于90%给予补贴,单个展位补贴不超过4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8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参加亚洲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1万元,其他地区展会机票补贴不超过1.5万元。二类展会(重点推荐展会)补助标准为对企业参展净展位费和人员机票费用按不高于70%给予补贴,单个展位补贴不超过3.2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6.4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参加亚洲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0.8万元,其他地区展会机票补贴不超过1.2万元。三类展会(一般性展会)补助标准为对企业参展净展位费和人员机票费用按不高于50%给予补贴,单个展位补贴不超过2.3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4.6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参加亚洲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0.5万元,其他地区展会机票补贴不超过0.8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程序

  现阶段“中小开”每年申报2次,分上、下半年申报。一是接到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资金申报通知后,我局会同市财政局通知县(市)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县(市)区商务局和财政局按要求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二是企业登录国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按通知文件要求准备纸质材料。三是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随项目纸质资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四是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五是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资金进行评审。六是项目资金审定后,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确定的项目资金额度拨付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四)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

  一、支持方式

  为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有效降低收汇风险,提高出口企业风险管控能力,一是对上年度出口额小于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的小微企业投保不高于1‰费率出口信用险的统保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免缴保费),免缴的保费由保险机构统一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申请。二是对上年度300-600万美元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统一为0.15%,年度保费计算标准为企业出口额总计。省财政补贴80%,各保险机构在收到企业自缴的20%保费后先行生效保单,省财政负担部分按相关规定拨付。三是对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不高于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程序

  现阶段出口信保每年申报2次,分上、下半年申报。一是接到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资金申报通知后,我局会同市财政局通知县(市)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县(市)区商务局和财政局按要求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二是企业规定时间内按通知文件要求准备纸质材料上报商务局。三是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随项目纸质资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四是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五是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资金进行评审。六是项目资金审定后,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确定的项目资金额度拨付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五)国家进口贴息项目资金

  一、支持方式

  为鼓励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国家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产品、技术进行贴息。贴息本金以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金额为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三、申报程序

  现阶段进口贴息每年申报1次。一是接到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资金申报通知后,我局会同市财政局通知县(市)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县(市)区商务局和财政局按要求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二是企业按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规定的项目进行申报。三是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随项目纸质资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四是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五是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商务部。六是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确定后资金由财政部逐级拨付。

  (六)会展业发展项目资金

  一、申报条件

  (一)由在河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展会经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申报主体。

  (二)由各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展会活动,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

  二、支持方式

  (一)展览面积达到3000至5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支持;展览面积达到5000至10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支持;展览面积达到10000至30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5万元给予支持;展览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支持。

  (二)支持对当地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以及稳增长、促消费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展会。郑州市(含航空港区)限申报25个展会项目、洛阳市限申报10个展会项目,其他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限申报2个展会项目。

  三、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将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注明初审意见,由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对纸质材料进行留档备查。

  (七)家政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已被认定为河南省重点家政服务品牌机构。

  (四)已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登记注册,积极推进家政服务员在平台上录入信息。

  (五)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类型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二、支持方式

  (一)支持培育重点家政服务品牌,带动全省家政服务业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支持品牌家政企业进社区,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支持品牌家政企业发展员工制,促进家政高质量发展。

  (二)专项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三、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将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注明初审意见,由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对纸质材料进行留档备查。

  (八)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

  一、申报条件

  (一)在示范城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服务外包园区管理机构、中介组织和其他服务外包公共服务机构。

  (二)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

  (三)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和专业人员队伍。

  (四)积极组织或参加公益性业务活动,为服务外包发展提供智力或技术服务。

  (五)平台连续平稳运营1年以上,累计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六)为我省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企业数不低于10家。

  (七)对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给予支持。

  (八)具体情况以文件为准。

  二、支持方式

  对申报的符合条件的平台项目,按平台承建主体直接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建设费用补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已享受财政资金支持不得重复申请。

  三、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将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注明初审意见,由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对纸质材料进行留档备查。

  (九)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项目资金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二)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规定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方向一: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技术和标准。

  (二)支持方向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三、支持方式

  (一)申请“支持方向一”的企业按照《资金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支持。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进行申报。

  1.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对服务外包企业为提高服务外包发展水平,购置用于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的软硬件,依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2.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对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3.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对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参照同类认证费用情况按照就低原则,依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4.开拓国际市场,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技术和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或地区性综合或专业展览会的展位费(不含人员的旅差费等个人境外费用),依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30万元。不得与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重复申报。

  每个企业只可申报以上4类项目中的1类项目。

  (二)申请“支持方向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以一年度期间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截止日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将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注明初审意见,由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对纸质材料进行留档备查。

  (十)技术出口业务项目资金

  一、申报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一年度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二)出口的技术应当在一年度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企业在一年度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截止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将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注明初审意见,由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对纸质材料进行留档备查。

  (十一)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项目资金

  一、申报条件

  (一)订单农业主体。是指签订长期(2年以上)农产品采购协议,发展订单农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产销一体主体。包括通过建立自有、合作生产基地等方式,向生产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销+产”一体化经营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直接设立销售门店或在批发市场、超市、菜市场等场所设立销售专档、专柜、专区等各种方式,向销售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股权投资合作主体。是指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形成产销优势互补、风险利益共担共享的股权投资合作企业。

  二、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期间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和生活建设费、租赁费、软件费等),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核准投资额的30%,单体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交申报书。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各省直管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对各地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支持项目。

  (十二)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

  自2014年开始实施,由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联合发布通知性文件。以2021年最新通知为例,5月1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发展目标为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健全农村商贸流通体系,促进农村消费,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经验可复制推广的示范县。申报范围以省为单位统一申报,择优选择农村电商基础较好的县(不含市辖区,属于脱贫县的区除外),以前年度支持过的示范县可二次申报,需满足资金拨付率达到90%以上、项目验收基本完成、工作成效突出等条件。由各省辖市商务局联合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牵头行文向省级部门推选符合条件并主动申报的所辖县。中央财政资金分批下达专项资金,每个申报成功的示范县获2000万元资金支持。

  政策类

  (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8〕62号)

  

  

  

  

  

  

  

  

  

  

  (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商资管〔2019〕6号)

  

  

  

  

  

  

  (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0〕121号)

  

  

  

  

  

  

  

  

  

  

  (四)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8〕38号)

  

  

  

  

  

  

  (五)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8〕39号)

  

  

  

  

  

  

  

  

  (六)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焦政〔20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