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通告
(第7号)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新态势,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强化行业监管职责,根据山阳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凡是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单位,自3月3日起可有序复工。以下单位暂缓复工复产:培训机构、健身房、儿童娱乐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宠物店、电影院、KTV、歌舞厅、棋牌室、茶社、网吧、游艺厅、书店、公共浴室、足浴店、保健推拿、口腔诊所、美甲美容整形、酒吧、中型及中型以下餐饮门店堂食(含冷菜)、母婴服务门店等场所密闭、人员密集、流动性强的经营单位,具体复工时间根据疫情态势,另行通告。
二、复工复产监管责任单位
物流类、汽车交易类、1000㎡以上商场、超市、专业卖场、拍卖行、加油站,由区商务局负责。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餐饮类企业、两小门店(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商超、电梯行业,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房地产企业、物业类、建筑工地、建筑器材租赁企业、交通运输类、汽车维修和汽车检测类企业、建筑商砼类企业,由区住建局负责。
金融、类金融等金融机构、典当行,由区金融局负责。
文化场馆、图书出版印刷类、娱乐场馆、网吧、旅游类企业、星级酒店,由区文旅局负责。
工业企业(含规上、规下)、科技服务类企业(含通讯器材、手机维修),由区科工局负责。
卫生健康类(含整形美容)企业(机构)、住宿类(不含星级酒店)、四小门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足浴店、按摩店、母婴服务类,由区卫健委负责。
养老企业(机构),由区民政局负责。
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负责。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由区司法局负责。
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和家政服务类企业(机构),由区人社局负责。
残疾人康复类,由区残联负责。
动物诊疗机构、宠物店、活禽活畜类,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集聚区内所有企业,由区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协调、各行业部门支持监管。
特色商业街区内商务楼宇内企业,由区特色商业街区管委会牵头协调、各行业部门支持监管。(特色商业街区外的商务楼宇内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由属地办事处牵头协调、各行业部门支持监管。)
其他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坚持“行业就近,办事处托底”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三、复工复产程序
凡具备复工营业条件的经营单位,按照《焦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系列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焦防指〔2020〕22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系列防控技术方案》,在做好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预案的前提下,向监管责任单位提交《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即可复工营业。同时将承诺书张贴在店门口(企业大门口)显著位置,接受有关部门日常监管。
快递行业复工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核验《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签署情况,并报区商务局。
四、复工人员管理
1.焦作市区域内的人员无任何异常情况即可上岗;
2.来自湖北及途径湖北的人员,须自返回之日起完成隔离14天后,无任何异常情况方可上岗;
3.来自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员,须提供本人健康申报证明,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评估后,且无任何异常情况方可上岗;
4.各复工经营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楼院须加强外来人口的排查、登记、隔离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
5.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复工单位宿舍入住人员、店铺住宿人员的排查、登记、隔离。
五、防疫责任和处罚
1.经营主体对疫情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如实提交《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并对承诺事项产生的后果负责,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防控等工作。
2.行业主管部门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对复工复产的经营单位实行“一企一策”“一对一”专业指导。
3.办事处负属地管理责任,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4.凡不执行防疫措施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监管单位发现一次,予以警告或相应处罚;发现两次的予以关停。
5.凡是复工营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因没有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发生的,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予以责任追究,吊销有关证照,列入失信名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凡是复工营业经营单位的职工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及单位的各项防控规定,如因谎报、瞒报、不执行防控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凡因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山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