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0-08-24 09:40 信息来源:政府办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保证《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焦政办〔2006〕68号)在本辖区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体系
1.1领导机构
    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作为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协助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应急响应时,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长担任,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进行全权处置。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环保局、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监察局、山阳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安监局、卫生局、民政局、城建局(交通局)、农林水利局、农牧局、水利局、林业局及各街道办事处。
1.2 办事机构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施方案;
(2)督促指导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3)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控制、处置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取得上级部门援助,消除污染影响。
二、职责分工
2.1区环保局
负责应急工作的技术储备;指导涉危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检查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事件现场调查,分析认定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等级,及时上报;监督污染物处置。
2.2区发改委
负责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处置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2.3区商务局
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
2.4区财政局
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5山阳公安分局
负责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协助做好事件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2.6区消防大队
负责协助配合市消防支队对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洗消工作。
2.7区卫生局
负责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2.8区城建局(交通局)
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2.9区民政局
负责社会捐助和救助物资、资金发放;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2.10区农牧局
负责农作物、农产品受污染情况、畜禽受危害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2.11区水利局
负责做好流域河流、水库等流量调控与监测。
2.12区林业局
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2.13区监察局
负责调查处置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14街道办事处
负责在乡村、街道和社区,开展法律法规及污染防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及时组织污染控制区内的群众疏散工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重点
(1)特定敏感区域;
(2)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
(3)放射源使用场所;
(4)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
(5)高浓度污水、污泥储存地及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点等;
(6)渣坝渣场;
(7)各类油库、加油站。
3.2 预防工作
(1)定期排查危险目标;
(2)督促和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培训、教育和演练。
3.3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实施应急行动。
四、应急行动
4.1 应急响应
区环保部门接警后,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查明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和市环保部门报告。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现场情况达到《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事件分级标准,构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提请市环保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
同时,根据确定的事件级别,实行分级响应。当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时,由主管环保的副区长全权负责现场救援组织指挥工作。当发生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时,由区长全权负责现场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 先期处置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人员到达现场后,无论事件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立即调度力量,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源控制、切断、转移及污染消除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疏散安置等工作,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立即收集相关信息,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为现场救援的全面展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3 现场救援
根据事件级别,按照《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应级响应程序,启动相应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协调组织下,纳入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参与现场应急救援。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及所在工作组的指挥,有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事发地毗邻的街道办事处,要服从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应急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救援工作。
4.4 污染处置
事件态势得到控制后,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的污染处置方案,环保部门监督事故责任单位或代处理单位落实污染处置任务,彻底清除和清理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
4.5应急终止
符合《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终止条件时,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各有关部门在接到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或所在现场应急工作组通知后,方可终止应急。
应急终止后,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开展事后处置工作。
4.6 事件通报
在应急响应的同时,事发街道办事处要向本辖区毗邻和可能涉及的街道办事处通报事件的情况;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事件的情况。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街道办事处应当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及支援准备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应急委或市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对外统一发布,严禁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外发布。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民政部门及事发地所有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保险理赔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处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其他险种。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5.3奖惩
按照《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奖励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六、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日常运转及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经费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经费计划,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预以保障。捐助资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使用。
6.2装备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人力资源保障
全区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切实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辖区内各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4物资保障
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物资储备包括:吸附、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保障常用物资的足够存量;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保障应急物资的随时调用。区内各化工等重点涉危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物质储备库。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队伍。
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实施方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检验应急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应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七、附则
7.1方案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是《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应急响应时,应同时启动《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实施方案。
7.2方案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
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本方案组织1次评审。各成员单位也可单独提出修改申请和建议。修改意见由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7.3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