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 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二 、怎样保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落地
根据全 区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组织相关单位调整政务服务事项,优化完善相关要素,提升办事指南关键要素信息的准确性、详实性和易用性。以“四减一优”即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优流程为目标,让群众办事更顺畅、更便捷。确保这项改革真正落实落地,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信用承诺的关系
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我 区 全面推行了信用承诺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信用承诺的六大类型之一,也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性措施。
四 、如何开展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一是及时公开,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相关文件、清单,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加强检查。将各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适时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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