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取消区直部门各类证明事项5项,保留17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对因群众在山阳区以外地区办事而需我区出具证明事项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并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设或调整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附件:1.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022年4月6日
附件1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资信证明 | 山阳区卫健委 | 银行 |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 无需提供 |
2 | 灵活就业证明 | 山阳区人社局 | 灵活就业人员所属村(居)委会 | 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登记就业、失业信息时进行网上备案 |
3 | 随迁子女借读证明 | 山阳区教育局 | 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 借读 | 无需提供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山阳区教育局 | 公安部门 | 办理办学许可证 | 个人承诺制 |
5 | 房屋质量认定 | 山阳区教育局 | 房屋质量鉴定部门 | 办理办学许可证 | 部门核查 |
附件2
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备注 |
1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社区 |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 | |
2 | 经营人员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 |
3 | 清税证明 |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第七条 | 山阳区市场监管局 | 山阳区税务局 | 证明企业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 |
4 | 注销公告 |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第八条 | 山阳区市场监管局 | 全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 | 公告企业注销 | |
5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山阳区卫健委 | 房管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
6 | 亲属关系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54号)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山阳区人社局 | 工商职工或已故职工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1.劳动能力鉴定2.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证明的,无需提供 |
7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山阳区人社局 |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
8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山阳区教育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办理办学许可 | |
9 | 消防认定 |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第十一条 | 山阳区教育局 | 住建部门 | 办理办学许可 | |
10 | 经济状况证明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2012年124号)第九条;《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 山阳区司法局 |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有关单位 | 申请法律援助 | 已有相关贫困证明的无需提供 |
11 | “三清”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年第134号)第二十条 | 山阳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初审 | “三清”是指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开办资金变更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山阳区民政局 | 教育、卫生、文体、民宗、民政等部门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13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名称变更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山阳区民政局 | 教育、卫生、文体、民宗、民政等部门 | 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14 | 收养人情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法规第五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第五条;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第四章 | 山阳区民政局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 、银行 | 办理收养登记 | |
15 | 送养人情况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第六条 | 山阳区民政局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法院、公安机关、计生部门、公证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办理收养登记 | |
16 |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焦作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 | 山阳区民政局 | 涉及的相关单位 | 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
17 |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焦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焦民〔2020〕7号)第十三条 | 山阳区民政局 | 涉及的相关单位 | 办理临时救助 |
政策解读:http://www.syq.gov.cn/sitesources/syq/page_pc/xxgk/xxgkml/zcjd/articlead646e7cf5d544799ca1a71522498d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