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农业农村〔2024〕7号
水资源税改革以来至2021年第二季度,区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山阳区税务局通过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系统实现了信息交换。2021年第二季度末,全省启用了全国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以来,该系统只有区农业农村局和纳税企业在用,农业农村、税务部门不能通过系统及时实现信息交换。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省水资源税征收有关规定,现就强化水资源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送交时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取水许可情况、年取用水计划(含计划调整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超定额)、超采区、非法取水处罚等信息。
税务部门每季度征期终了后30日内,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本季度水资源税征收情况、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
二、信息交换方式
区级原则上优先采取应用平台等数据平台进行数据信息共享,在数据平台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时主动采取纸质、U盘介质、光盘等加密方式进行数据信息共享。具体方式由同级税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三、信息比对清查
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资源税纳税人加强日常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纳税人信息比对清查工作,对清查出的漏管户、问题户按属地管理原则和管理权限,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处理解决。问题复杂或政策不清的,共同研究解决,意见出现分歧或研究解决不了的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核查与处理
征期终了后,税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期内出现的取水许可证过期、无取水许可证,未核定实际取用水量、未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等情况逐户逐类梳理,共同进行核查确认,经确认情况属实的依规处理;涉及违法的,由各部门按照各自的程序依法查办。
五、工作要求
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明确工作具体对接人员,及时沟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稳妥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共同努力不断提高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水平。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山阳区税务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