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要求,参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公告》,现将山阳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单位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三、垂直管理的单位,不纳入《山阳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四、《山阳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山阳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