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学段资助标准
1.学前教育: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和保教费补助。一、对非建档立卡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照年生均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二、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儿童,按照年生均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年生均600元标准发放保教费。
2.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资助体系主要包括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计划。一、对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照年生均小学生625元,初中生7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二、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年生均800元的标准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3.普通高中:普通高中教育资助体系主要包括免学费、免住宿费和国家助学金。一、免除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学生的学费(600元/年)和住宿费(180元/年);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年生均23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资助对象(在籍在校)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因家庭负担大、劳动力少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申请流程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为方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通过省级共享数据,经学校匹配成功的学生,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匹配存疑的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学校再次申请的学生,且已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汇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材料提交
1.学生与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名下社保卡号。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通过省级共享数据,经学校匹配成功的学生,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匹配存疑的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学校再次申请的学生,且已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各学校应在春季学期4月30日前和秋季学期10月31日前,将本校资助名单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六、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玉波 联系电话:0391-399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