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卫公告﹝2026﹞2号
下列医疗机构因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或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现予以注销执业登记。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 医疗机构 地址 | 法人/负责人 |
1 |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新东卫生所 | MB0T0789041081111D3001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中路59号 | 薛青梅 |
2 | 山阳区东方红街道文化巷社区卫生服务站 | PDY11193X41081117B2001 | 东方红街道文化巷南院 | 宋 清 |
特此公告。
焦作市山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15日